今年第二件憲判「健保扣費義務裁罰」 個案過苛違憲、2年內修正
憲法法庭今(6)日又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全晟土木包工業在2017年間給付「非編制內」黃姓、張姓、簡姓3名工人,各59萬5663元、63萬6226元、39萬1156元薪資,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費率為1.91%),由扣費義務人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健保署2019年查核發現,負責人陳冠均未繳,依《健保法》第31條第2項通知繳納3萬1千元,但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健保署又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處3倍、9萬3000元罰鍰。
02/06|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