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今年第二件憲判「健保扣費義務裁罰」 個案過苛違憲、2年內修正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06 16:1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6 16:17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圖/潘千詩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圖/潘千詩攝)

憲法法庭今(6)日又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

全晟土木包工業在2017年間給付「非編制內」黃姓、張姓、簡姓3名工人,各59萬5663元、63萬6226元、39萬1156元薪資,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費率為1.91%),由扣費義務人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健保署2019年查核發現,負責人陳冠均未繳,依《健保法》第31條第2項通知繳納3萬1千元,但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健保署又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處3倍、9萬3000元罰鍰。

 
 

3.1萬罰3倍飆升9.3萬 業者不服聲請釋憲


陳認為,依相關規定,一律課予扣費義務人先行扣繳補充保險費義務,明定因故不及扣費時,應先行墊繳,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財產權;扣費義務人僅是盡力協力義務,依《健保法》第85條就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一律處以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罰鍰,有違比例原則,經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也被駁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今年第二起憲判仍只有5位大法官


藍白2024年底聯手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評議會議門檻為10人、做出違憲判決為9人,司法院代理院長兼大法官謝銘洋5人將蔡宗珍3人從總額扣除,2025年12月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修正案失效,讓憲法法庭復活,前陣子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今天又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同樣只有5名大法官做出判決。



#憲法訴訟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憲法法庭#大法官#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第85條#個案#3倍#健保署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06

0.0509

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