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18歲的姚姓少年去年8月間與一名13歲少女前往林口區某KTV歡唱,期間姚男為逞私慾竟偷嘗禁果,與少女在包廂廁所內發生性行為。然而,事發後僅隔一個多月,姚男又因毒駕開車遭警逮獲,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姚男漠視自身及用路人之安全,最終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偷嚐禁果還毒駕 新北18歲少年「K混香菸」遭逮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3日下午2時許,一名姚姓少年與一名少女前往林口區某KTV歡唱,期間疑似受到酒精催動,姚男竟偷嘗禁果,在未違反意願的情況下,與少女在包廂廁所內發生性行為1次。誰料,事發僅過一個多月,姚男同年9月22日凌晨開車行經桃園龜山區時,因車牌註銷遭警方攔查,沒想到被查出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涉及毒駕,且尿檢呈去甲基愷他命1004ng/mL、愷他命230ng/mL,均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姚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尚在發育,對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個人性慾而與之性交。另外,又知悉施用毒品對人體有不良影響,竟漠視自身及交通用路人之安全駕車上路,考量姚男事後隨即坦承犯行、駕車上路幸未肇事、加上少女表示無調解意願因此未和解等,最終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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