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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羈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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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搬詐騙、毒駕偵查緊迫「反羈押期修法」 翁曉玲:別情勒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刑訴法》,對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延長羈押不得逾2個月(2+2)的制度,縮短成不得逾1個月也就是「1+1」,並強調絕對不是因為個案或是政治人物要來修法。法務部認為,目前羈押案件在實務上80%以上是電詐、依託咪酯、殺人等案,2+2其實在實務上已經是偵查狀態非常緊迫。不過翁曉玲回應,實務上有實務上問題,「可是我覺得也不要用情勒方式」,有多少人犯罪嫌疑輕微但還是被羈押。民眾黨立法院團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01條,擬刪除羈押要件「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也提案,把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審判中不得逾二月,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也遭質疑是「柯文哲條款」。曾擔任過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針對人權保障這部份他完全支持。但希望司法院跟法務部可回覆以下部分,現在被告在羈押後法院、檢察官對這樣案子,庭長或主任檢察官有沒有做相關管考?因為有時候人押進去,檢察官就去忙其他案子了,行政監督有沒有做到,這才是保障人權。第二,我一直覺得日本跟我們制度上有很大差異,我國要卷證併送,日本不是,兩種制度不同下,要怎麼比擬羈押時間。應該要多討論。

還沒完?柯文哲7000萬交保 「新五大案」仍纏身一次看
台北地方法院5日裁定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確定結束長達一年的羈押,原一度因不願為交保借錢欠人情而未辦保,但歷經這幾日深思後,柯文哲今(8)日上午透過律師表達同意妻子陳佩琪辦理交保。事實上,柯文哲除了火燒眉毛的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兩案之外,還有另三案為北士科、第一魚果市場改建與南港轉運站BOT案等「新五大案」,如今三度交保,未來面對多起訴訟纏訟的局面,柯文哲下一步備受關注。

防逃機制呢? SPA大亨酒駕害命拒入監失聯
台北市一名擁有四間公司的SPA大亨,因2023年第三度酒駕撞死新加坡籍空少,雖與受害家屬達成800萬元和解,仍被判處6年8個月徒刑定讞。該名向姓富商原應於9月2日入監服刑,卻未依規定報到,檢方已發出拘票,若持續未到案將發布通緝。

兒遭爆美籍 昌轟四叉貓:肉搜未成年變態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被網路名人四叉貓爆料,指出黃國昌的兒子擁有美國國籍,黃國昌對此回應稱四叉貓為「肉搜未成年的變態」。

刪「勾串羈押」72%詐毒犯恐脫身 法務部警告修《刑訴法》危機
民眾黨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法務部今(21)日堅定表達反對立場,強調此舉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民眾權益,因現行羈押制度主要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若刪除此條款,將導致犯罪偵查效能受損,現階段並無可替代措施防止勾串,恐讓犯罪者脫身,籲請修法須衡酌犯罪追訴與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信力。

3大經濟重犯棄保潛逃 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研議「保全羈押」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前連一鮑魚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接續在判決定讞前夕棄保潛逃,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法務部、最高檢察署10日聯合舉辦「防逃法制研討會」,建議引進「保全羈押」制度,強化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防逃法制研討會邀集法官、檢察官、律師、專家學者聚焦討論《刑事訴訟法》引進「保全羈押」制度的可行性,以避免被告利用上訴制度或裁判確定前空窗期逃匿。法務部表示,就現行防逃法制面是否有不足之處,實有檢討必要。相較於美國、日本、德國之立法例,我國欠缺有效保全刑罰執行制度。法務部曾於2016年間即已發函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相關規定,包括: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今年3月20日再度函請司法院推動修法,以遏止逃亡事件發生。本次研討會共同針對「保全羈押」相關規定做深入討論,藉由多元觀點、交流對話,期能周延相關修法,建構嚴密防逃法制,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更多新聞:

新北國中生遭割頸亡 中華人權協會:日本五度修少年法或可借鑑
近日發生國中生遭同學割頸身亡,輿論譁然,對於黑幫入侵校園之防制、少年犯刑事責任及司法矯正、輔導與學校對接、校園安全網之檢討修正,已不容坐視不理。中華人權協會5日(五)舉辦「校園拒黑與少年犯罪」研討會,與會人認為日本在2001-2003年間五次修正少年法,應有可供台灣借鑑之處。,但也有與會人呼籲,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曾請日本重新考慮將年齡回復為16歲,足見問題並不是單純修法降低年齡下限即可解決。研討會中,中華人權協會高思博理事長致詞表示,國中生割頸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原因,除了被害者在不該失去生命的時間、地點失去生命外,加害者手段凶殘、態度淡漠,加上新北地方法院的回應,均令人對現行制度的有效性產生疑慮。為此中華人權協會蒐集了日本、台灣的許多類似案例,發現少年事件在司法系統的處遇,乃至於到學校間的介接或轉換,以及黑道入侵校園等問題上,都有值得更進一步改善的地方。日本在2001-2003年間五次修正少年法,應有可供台灣借鑑之處。與會專家學者普遍認同教師管教面臨困境。新北市前法制局長、檢察官吳宗憲認為,應賦予教師更多的管教權,並依社會狀況微調,並且主張教師涉訟時,學校或政府應給予協助;警政署前副署長林德華則建議教育部重新檢視法規,直接賦予教師管教權及物品搜查權;台北市國中學生家長聯合會代表希望鬆綁搜查法規、建立安全匿名通報系統及高風險學生名單、增加校園安全人員。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法務諮詢委員會總召粘舜權及丹鳳國小老師黃金宏均對中輟生回歸資訊透明提出建議。在防範黑道入侵方面,林德華認為,警政署很早就有防制黑幫入侵校園的策略及作為,他認為應引進日本的暴力團對策法;黃富源則認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制度,引進具有相關證照資格的職業保全專員,輔以大規模掃蕩黑道、校園違禁品查察,並完善法規,是有效的防制方法。在少年犯刑事責任及司法矯正、輔導與學校對接方面,高思博理事長認為如何讓犯過罪的少年回歸到教育系統,不是單純要求學校承接就可以解決問題,需要完善的社會安全網。前監委林雅鋒則指出,目前社會上雖有下修責任能力年齡的呼聲,但基於聯合國兩公約、兒童公約、北京規則,必須創造一個社會環境,讓少年不受犯罪及不法行為的影響,不易達成。日本經過5次修法,將年齡降為14歲,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曾請日本重新考慮將年齡回復為16歲,足見問題並不是單純修法降低年齡下限即可解決。林雅鋒支持給法官空間,不要讓少年犯變成年犯。但吳宗憲以檢察官的經驗認為,法律保護少年,也應衡平保護善良的民眾。應否下修刑責年齡值得討論。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任許福生特別指出,少年刑事政策,以保護主義優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後,曝險行為僅剩3種,未滿12歲改由家庭處理,是否應思考一下,犯重罪該不該處理。尤其,少年犯5年以上的罪才適用刑事程序,從罪名來看,例如電信詐騙,3到10年,就不適用刑事程序。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柏榮也提出12歲少年,被黑道吸收,涉及詐騙案變成車手的案例,支持法律未來需填補漏洞的看法。高思博理事長於研討會總結時表示,人權保障具有多種面向,立法者於修法時負有衡平考量的重要責任。校園拒黑方面,最重要的是儘速引進日本暴力團防制法,讓黑幫在校園吸不到組織壯大的奶水。少年犯刑事責任及司法矯正、輔導與學校對接方面,則要注意避免給少年標籤化,適時接住少年,不要讓青春沒有明天。更多鏡週刊報導

人神共憤!近年「10大廢死爭議事件」 台南殺警案全台譁然
近年來台灣重大刑案頻傳,嫌犯殘忍的殺人手段令人髮指,每當意外發生時,死刑議題總是成為討論焦點,近期台南殺警案,更讓該議題再掀討論。蔡英文總統上任至今6年多,法務部僅執行2名死囚死刑,目前仍有38名待執行槍決的死囚,其中包括已定讞超過10年以上未執行殺警犯。除了死刑定讞未執行的案例、執政黨曾表示廢死是普世價值,再加上有時法官判決和民意出現分歧,因此,甚至有些民眾認為在台灣死刑根本是假議題。

國安局走私菸品案 黃國昌:5部貨車是總統府的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說,國安局跟他說,5部到桃園機場載走私菸品的貨車是總統府的,經過查證發現國安局沒騙他;至於是誰簽准派車單,總統府以公文回覆,因偵查不公開,無法回答。

1年落跑逾千名重刑犯 司法院防逃喊假的?
【鏡週刊報導】 根據法務部統計,2013年至2015年,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逃亡未到案執行者,合計達3151人,形同每年落跑逾千名要犯,不只衍生其他社會問題,也讓國家刑罰權歷經長期偵審程序終至確定,到最後卻是白忙一場,毫無司法公平正義。

刑事訴訟法修正 擬增訂限制出境專章
司法院今天表示,已研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並對限制出境、出海的罪名設下限制,刑事廳將預擬配套條文,送交下次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討論。

司改決議:增訂棄保潛逃 干擾報復證人罪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分組今天做出四大決議,強化防逃制度,修法讓檢察官在審理中可對被告聲押,法院量刑時加強被害人參與並引進專家證人,增訂棄保潛逃罪、干擾報復證人(檢舉人)罪及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行為。

司改討論強化防逃 建議被告應到庭聆判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舉行第五次會議,針對強化防逃制度及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等議題討論。法務部主張,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應到庭聽判,但委員盧映潔則說,基於實證研究,應以個案研究適用的防逃手段。

性侵犯不接受治療 立委擬提案撤緩刑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今天表示,應該儘速修正性侵害防治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缺席身心治療時,法院可以直接審酌撤銷緩刑。

又有大咖經濟犯判刑前落跑 法務部:司法能承受幾次打擊
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涉及吸金逾百億元之外,又被控成立互助會吸金686萬餘元,去年底被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10月確定,但秦已棄保潛逃,疑藏匿在大陸。 法務部因此呼籲,應儘速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漏洞接二連三地逃匿,「我國的司法公信究竟還能承受幾次打擊?」 法務部 被告利用交保上訴期間落跑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不用到庭,除了法官常常對著無人的法庭宣判,更重要的是就算判重罪,也無法當庭羈押被告,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遭致嚴重打擊。 法務部曾在去(105)年6月間,參考我國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研擬在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的修法建議,送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 修法重點是,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這是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司法院 有罪就押 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在去年6月指出,大法官第665號解解釋,羈押是一種提前的刑罰,涉犯5年以上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必須有串供、滅證或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亦即判有罪就押或重罪羈押都違反憲法保障人權。 刑事廳提出統計數據指出,從102年至105年5月,一審判有罪後潛逃的比率約1.50%;二審判有罪落跑的是0.07%;判決定讞後落跑才大增至16.7%,因此不認同一審判有罪羈押。 刑事廳表示,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的人數,近6年有151人至616人;二審判有罪但三審改判無罪的有42人到214人,如果這些人在一審判有罪就押,恐都會構成冤獄賠償。 法務部對此表示,完全認同司法院「刑事程序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但是這個應當是指,被告在刑事偵審過程中,沒有自證自己有罪的義務,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可以請求調查一切對他有利的證據。 法務部說,但不是宣判時被告不在場,更不應讓判處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訴期間從容逃逸,浪費人力物力,卻無處罰罪犯。

防逃新招!司法院:被告自費聘保全阻落跑
為了防止重大案件被告判決有罪後落跑,法務部張修法只要法院判刑3年以上有罪就羈押。司法院今天提出大法官解釋有罪就羈押違憲,以及有罪改判無罪的數據,若有罪就押,日後冤獄賠償賠不完,強調現行防逃制度已經完備,是執行有漏洞,為加強防逃,研擬未來加入禁止脫產、限制每次提領存款金額,或由被告自費聘保全阻止潛逃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