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通過公司法第9條修正草案,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上午開始處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朝野黨團經表決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公司法第9條修正草案,俗稱SOGO條款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現行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二讀條文將違法事項範圍擴大到,只要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不經檢察機關通知,就可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刪除檢察機關通知的文字。並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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