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將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辦理土地與建築物開發需共同分擔滯洪、蓄水的責任。
由於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隨著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的土地開發,暴雨產生地表逕流已較過去來的大且急,導致都市受積淹水的威脅與日俱增。為進一步加強防洪管理措施,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水利法部分條文,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在逕流分擔部分,未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並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的公共設施。
在出流管制的部分,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即要求開發單位就要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另規定建築物應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能力。公私部門共同分工合作,增加整體流域耐洪程度。
此外,條文也明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遵從者,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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