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未來廠商只要污染空氣、土壤、河川,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民主進步黨立委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過去刑法規定,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以及如何證明這項公共危險的發生,與行為人的污染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這項罪在實務上運用的實用性很低。
段宜康受訪表示,和桐化學先前被查到排放至少5公噸煤油到後勁溪,根據當時媒體報導,環保單位表示,污染但不違法,他認為非常荒唐。
段宜康表示,以刑法流放毒物罪為例,除有排放毒物的事實外,同時要符合「致公共危險」要件才能罰,但「公共危險」沒有一定標準、舉證困難,法官很難定罪,因此修法刪除,不以「致公共危險罪」為要件;未遂犯也罰;採高額罰金制,讓法院衡量有彈性,不致罰得不痛不癢;同時將事業與個人分開。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顯著輕微者不罰。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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