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讓員工獎酬股票在新台幣500萬元限額內,在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取價低者課稅,強化留才誘因。
產業創新條例原本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在實際轉讓時,依轉讓時的價格計算課稅。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條文修正後,將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讀條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未來在實際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孰低課所得稅;但員工如要享受這項優惠措施,須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2年以上。
根據經濟部在初審時所提供的書面報告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是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經濟法規,鑑於人才是公司成長茁壯的關鍵,盼藉由這次修法,強化產業留才、攬才措施誘因,鼓勵優秀人才在台灣打拚。
經濟部長沈榮津也表示,透過這次的修法,可提升員工潛在所得的水準,有利於員工增加對公司的向心力,留在公司一起打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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