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明定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植物檢疫物,違者將退運或銷燬,強化植物檢疫物以郵包方式輸入的管理措施。
三讀條文明定,若收件人事前申請並獲准輸入,則應在包裝上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並由郵政機構配合植物檢疫機關通知收件人申請檢疫;收件人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即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的團體,若是用於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目的,原本禁止輸入的檢疫物可申請核准後輸入。此外,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等防疫物,也可經風險評估後輸入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三讀條文也明定,具繁殖力的檢疫物在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可要求輸出國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相關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初審時所提供的書面報告表示,修法是考量國內有使用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的需求,以及為遏止任意以郵包寄送植物檢疫物的行為;這對於植物檢疫把關及產業利用皆有助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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