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自民國61年修正通過後,迄今未作修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統計法,回應時代趨勢,完備統計調查機制。
三讀通過的統計法條文明定,中央主計機關應每10年至少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每5年至少辦理一次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基本國勢調查。
關於統計法適用範圍,條文清楚定義,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的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的統計,明定排除本法的適用。
另外,為提升受查者信任,並保障受查者權益,新增規範執行統計調查的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訪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
至於罰則,條文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的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也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在草案說明指出,現行統計法於民國21年10月制定公布,自23年5月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61年5月26日,迄今將近46年。
這次修法,除了行政院提出版本,包括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賴素美、江永昌、王榮璋,以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許淑華等人也都提出修法主張。修法過程中,朝野立委共識很高,認為進行修法有助提升政府效能,優化統計調查環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統計法後,也無異議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等人所提附帶決議:統計法修法,涉及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求慎重,請主計總處擬定施行細則後,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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