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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讀 勞動部將採取「4作為」


發佈時間:2018/01/10 18:08
最後更新時間:2018/01/10 18:08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三讀通過,勞動部長林美珠今天表示,將會採取研擬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的執行等4種作為,落實相關修法。

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與七休一都設把關機制,有條件放寬。

 

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勞動部會採取4種作為,一、落實修法意旨,保障勞工權益,包含研擬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的執行。例外情形的把關機制,勞動部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完成整備。

二、針對中央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與機構、所轄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單位(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優先輔導勞資會議之運作;將請各地方政府盡速對轄區內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催設函」。

三、積極執行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特別針對國公營事業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等採輪班制者,優先實施專案勞檢。
 

四、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備查程序,勞動檢查機關亦能充分掌握適用例外狀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檢查輕重緩急的重要參考依據。

林美珠也表示,上週五各部會已經盤點需適用彈性的結果出爐,像是醫療保健人員不會有8小時的彈性,但相關的社福機構可能就有相關需求。

至於交通運輸業的狀況,林美珠則坦言,交通部的確有提出在年節時候、配合政府機關休假、民俗活動等有這些需求,但還必須要再討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補充,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謝倩蒨說,七休一例假的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

至於新增的條文加班換補休部分,林美珠表示,勞工發生加班事實時,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換取補休為例外,也因為是例外,因此是要由勞工提出需要補休,資方不能單方面說給補休,時間也由勞工來排定。

林美珠指出,施行細則也會有相關規定,希望休息日加班換取補休,在當年度內結清(比照特休假有週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等),若來不及的就需要給予加班費,避免出現勞工領不到,也休不到的狀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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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讀#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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