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內湖購地案,被告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聲請具保停押,北院日前裁定羈押。張明田不服提出抗告,高院認為張與證人仍有串證的可能性,今駁回抗告,本件不得再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參考資料內容指出,張明田仍有和證人串證的可能性,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張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將張明田等人起訴,案件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張明田11月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北院11月17日裁定新台幣1億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天須赴轄區派出所報到;北檢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
北院6日開庭後二度裁定張以1億元交保。北檢不服交保裁定結果,二度向高院提抗告;高院15日上午認定,北院未妥適說明張是否有與賴姓證人串證的可能,就諭知具保停押不妥,因此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
北院開庭後認定無法排除張明田與賴姓證人絕對無串證之虞,因此裁定駁回具保停押聲請,將張明田羈押;張明田不服提出抗告,今天遭高院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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