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國會議事轉播,參考法國、韓國等國的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共同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長蘇嘉全日前召集協商達成共識,決定在這次院會處理時逕付二讀,並處理二讀、三讀。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辦理的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三讀條文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如果不配合,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全案院會上午順利二讀、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劉櫂豪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國會頻道定頻入法,未來立法院委員會、院會、朝野協商,民眾不僅可透過網路直播,也可透過有線頻道第123、124台、數位無線台21、22頻道,完全掌握國會的動態,這是台灣民主的一大進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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