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11月1 日,年僅兩歲的小男孩王昊,慘遭他母親的男友等四人冷血虐打20多天死亡,施暴手段之兇殘令人髮指,甚至令人不忍再次描述。法院一審雖判處主謀者死刑,但到了二審,法官卻以兇手有悔意為由,改判30年,最高法院也依此刑期定讞。王昊的姑姑不服,向最高法院遞狀申請再審。
這種以「犯後有悔意」、「尚有教化可能」為理由,使重刑犯逃過死刑的案例,近年來一再出現,而且很明顯已是許多法官們為了達到實質廢止死刑的通用手段。
但是在台灣法律仍有死刑的現狀下,法官無論是受到高層暗示或基於個人理念而決定凍結死刑,為了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就大量、浮濫編織「有悔意」、「可教化」的理由為被告開脫,於是真的「有悔意」、「可教化」者,固然獲得懺悔自新機會,但有些犯罪者卻也看準法官心態,更加膽大妄為肆無忌憚,還有割喉兇手落網後直接嗆聲,只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啦!而判決結果果然也是如此。於是法官的仁心善念,反倒成了凶神惡煞的護身符,甚至形同鼓勵他們更大膽更兇殘犯案。
死刑是傳統制裁重大違法者的最後手段,廢死則代表人道與進步的理念,各有理論基礎、文化背景和堅定支持者,很難以道德是非論斷,但都需要有配套制度與作為,才可能達到立法的效果。
所以,一審的階段,由於案件發生不久,為應付輿論壓力,法官偶爾還會判死,但到了二、三審,大家記憶逐漸淡去,法官就開始找各種未必符合事實的理由判決免死,而「有悔意」、「可教化」是最抽象最也最容易找到的理由,也就不斷出現在許多重大案件的判決書中,浮濫到讓司法尊嚴淪為笑話,讓社會正義無所依循,讓社會陷入無止境的對立。
想要兩面討好、便宜行事是問題的根源,可惡又可恥的是,政府和司法部門顯然並不打算嚴肅面對,前不久才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甚麼雞毛蒜皮的小事都煞有介事地討論了,卻連把死刑存廢列入會議議題的勇氣都沒有,繼續讓法官們瞎掰「有悔意」、「可教化」,繼續在抵擋不住民意壓力或是要轉移焦點時,從大牢裡挑出幾個死刑犯執行槍決,繼續任由受害者及其家屬痛罵司法正義淪喪,也繼續讓推動廢死的團體無法正大光明宣導他們的理念。
這種逃避和懦弱的態度,其實形同是對司法正義和尊嚴的凌遲,是讓真正有悔意可教化的罪犯受到侮辱,也是讓被害人和他們的家屬永遠走不出傷痛。何其虛偽!何其卑劣!何其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