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收取廠商新台幣500萬元,助取得工程改善機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依收賄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台水公司的「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增設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雙方發生履約爭議,台水要求解約,雙方調解不成。
金棠負責人葉信村擔心蒙受鉅額損失、破產,由管理部協理黃百祿透過田永峯等人居中牽線、安排與徐享崑會面、商議賄款金額。
94年12月10日晚間,葉信村與甫就任董事長的徐享崑在台中市金典酒店餐敘,席間葉信村將裝有500萬元的禮盒交付徐享崑,請求利用職權協助,徐享崑果然指示台水公司承辦人同意與金棠公司繼續調解,給予工程再次改善機會、通過驗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徐享崑,一二審皆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徐享崑8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徐享崑上訴最高法院,辯稱不具公務員身分,雖批准續行調解,但未受賄。
最高法院認為,徐享崑是政府依法派選的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事務內容涉及自來水安全,事關公共利益、公共事務,屬於刑法規定「授權公務員」,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事證明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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