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槍獵殺保育動物山羌案,最高法院今天認定判決所引用之條例及條文部分內容,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考量,有違憲之虞,依職權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出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對此表示,「尊重」,因為當初就是認為判決違法,所以才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王光祿自稱為獵捕山產給95歲的母親吃,民國102年7月,以撿來的獵槍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和山羌,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年2月開庭調查,經廣泛蒐集資料後,合議庭審判長洪昌宏、受命法官許錦印、陪席法官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等5人今天作出評決。
評決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就本案適用法律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
這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由5名法官具名提出,重點包括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則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
此外,山林中的野生動物,無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都應是構成山林土地資源的一部分,台灣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內,對於如何利用這些野生動物,經過千年來的生活,早已形成其人、物(包含動、植物)及土地相連結的特殊文化,應加以尊重。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21條之1及原民獵捕辦法,將原本屬於原住民族天賦、自然、傳統權利的狩獵行為,一變而為須經行政機關事先審核,方予許可的行為,增加原民限制,違反許可即開罰,顯然減損原民狩獵權。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目前尚未收到聲請釋憲書,但因本案為法官停審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收案後,除立即分案,會就是否符合釋字371、572及590解釋文意旨(審案法官確信有違憲之虞而停審等),再決定是否受理。
王碧芳指出,大法官若受理,會審酌是否有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最後會做出合憲或違憲宣告。若合憲表示,現行這些法規沒有問題,若違憲則可能有定期失效,要求立法機關修法等情形,通常不溯及既往,而是後人受惠,至於王光祿本人應可得到個案救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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