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今天在考試院會報告各機關去年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情形指出,去年總申請件數645件;中央以經濟部69件最多,地方則是台北市政府89件居冠。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告指出,民國105年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總申請件數645件,同意輔助件數606件,比率達93.95%;不同意件數39件,占6.05%。
中央機關申請總件數316件,以經濟部69件最多,其次依序是交通部64件、教育部55件、財政部28件、衛生福利部26件。經濟部受理的案件中有22件是103年8月1日高雄市氣爆衍生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
地方機關申請的總件數329件,以台北市政府89件最多,其次依序為花蓮縣政府46件、新北市政府32件、桃園市政府與苗栗縣政府均為23件、高雄市政府22件。
申請輔助對象所涉案件類型,因刑事訟訟案件申請涉訟輔助484件,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198件最多,其次依序是過失致人於死罪72件,以及傷害罪65件。
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者,有職務歸系者,以土木工程最多,其次是一般行政職系、經建行政職系。無職務歸系者以警察人員最多,其次是醫事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因民事訴訟案件申請涉訟輔助161件,以損害賠償138件最多,其中多為醫事人員涉及醫療糾紛所致,其餘23件有8件為請求給付租金,主要是廠商為租借影印機等設備的爭議。
至於輔助金額,105年總輔助金額為新台幣3382萬1800元,較104年減少597萬餘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告指出,現行涉訟輔助辦法並沒有強制各機關辦理涉訟輔助申請案須成立審查小組,因此有些機關有設審查小組,有些則由機關長官自行決定是否輔助涉訟,未來考慮將強制設審查小組列為修法參考,以保障公務員合理權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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