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決議,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的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的救濟制度,建議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
有關「定讞後救濟制度」的提案,是第一分組委員陳龍綺、王薇君、李俊億、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黃致豪的聯合提案。
提案委員認為,立法院在民國104年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420條,放寬再審要件,顯示立法者已有意趨使再審制度朝向救濟無辜移進;然而,104年修法僅單條修正,有關受判決人於再審制度之程序規範保障仍未完備,有待完善。
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會後表示,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
羅秉成說,委員們認為,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此外,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但這部分委員們在會議中,並未討論到具體施行的方式。
羅秉成也說,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委員們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羅秉成指出,為了要增加冤案救濟管道,使遭誤判的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的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羅秉成解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是獨立機制,有點像獨立的行政法人,並不會變成「第四審」,而這樣的機制,基本上是司法權外的機關,有一種權力制衡、過濾案件的效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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