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昨晚(6日)三讀通過,預計在2017年1月1日正式上路!但在特休假計算上讓許多勞工跟人資主管一頭霧水。勞動部說明,目前特休假基準就是以勞工到職日做為計算的「年資」,依照《勞基法》修正後的特休假計算方式:
6個月以上未滿1年:3天
1年以上未滿2年:7天
 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
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
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
且過去的《勞基法》並未明訂未休完的特休假要如何處理,大部分的公司會通融到明年再休,但也讓大部分的勞工只是積假越來越多,休也休不完。在修正過後,法規中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那麼,該如何計算?若是2016年1月1日到職者,到了2017年1月1日就會有7天特休假。又舉例來說:若小林是在2016年6月28日到職,到2017年元旦新法上路,他的年資已超過半年,2017年元旦當天可以享有3天特休假。但若小林在2017年6月27日前還沒休完,雇主就要折算成日薪給小林,然後到了2017年6月28日,小林又可以享有7天特休假。
但若像老楊是在2016年1月2日就到職,到2017年元旦當天,他可以享有3天特休假,不過因為他的到職日是在1月2日結算,雇主就要在2017年1月2日將那3天特休折算成日薪給老楊,然後到2017年1月3日當天,因為老楊年資滿1年,雇主要給老楊特休假7天。
6個月以上未滿1年:3天
1年以上未滿2年:7天
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
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
且過去的《勞基法》並未明訂未休完的特休假要如何處理,大部分的公司會通融到明年再休,但也讓大部分的勞工只是積假越來越多,休也休不完。在修正過後,法規中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那麼,該如何計算?若是2016年1月1日到職者,到了2017年1月1日就會有7天特休假。又舉例來說:若小林是在2016年6月28日到職,到2017年元旦新法上路,他的年資已超過半年,2017年元旦當天可以享有3天特休假。但若小林在2017年6月27日前還沒休完,雇主就要折算成日薪給小林,然後到了2017年6月28日,小林又可以享有7天特休假。
但若像老楊是在2016年1月2日就到職,到2017年元旦當天,他可以享有3天特休假,不過因為他的到職日是在1月2日結算,雇主就要在2017年1月2日將那3天特休折算成日薪給老楊,然後到2017年1月3日當天,因為老楊年資滿1年,雇主要給老楊特休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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