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昨晚(6日)三讀通過,大部分民眾知道明年元旦開始7天國定假日被砍了。除此之外,跟現行在實行的《勞基法》有何不同呢?其實,對於勞工來說,最重要只要記住3點:「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國定7天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勞基法》修正前後比較如下:
一、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
 現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
修正: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例假日」若因天災、突發事件,勞工需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休息日」勞工可以選擇加班,但雇主需要「發給加倍工資」但不用補假。
二、7天國定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
現行:全年共19天國定假日。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青年節、教師節、台灣光復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修正:全年共12天國定假日。上述7天假都正常上班,讓勞工跟公務員的國定假日一致,但勞工在勞動節時仍然放假(公務員在勞動節正常上班)
三、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現行:1年以上未滿3年者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勞基法第38條)
修正: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天;1年以上未滿2年者7天;2年以上未滿3年者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5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且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一、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
修正: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例假日」若因天災、突發事件,勞工需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休息日」勞工可以選擇加班,但雇主需要「發給加倍工資」但不用補假。
二、7天國定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
現行:全年共19天國定假日。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青年節、教師節、台灣光復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修正:全年共12天國定假日。上述7天假都正常上班,讓勞工跟公務員的國定假日一致,但勞工在勞動節時仍然放假(公務員在勞動節正常上班)
三、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現行:1年以上未滿3年者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勞基法第38條)
修正: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天;1年以上未滿2年者7天;2年以上未滿3年者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5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且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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