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台灣影視產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審議無線電視及衛星頻道播放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草案,未來將新增規定衛星頻道在每晚8時至10時間,本國節目自製比率至少要25%,無線電視本國自製戲劇比例要達50%,且上述時段僅有自製節目才能冠名贊助。
為維護及扶植台灣本土自製影視節目,NCC表示,今年修正通過之「廣播電視法」第19條,除維持本國自製節目播送比率應達70%外,新增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應達同類型節目50%之規定。在無線電視方面,考量現行國內戲劇節目製播之安排,戲劇節目之主要時段規定在晚間8點至10點。
在衛星頻道部份,有助於提振影視產業及創造文化價值之節目類型,包括戲劇、 綜藝、電影(包含紀錄片)及兒童4類型節目,規定本國節目比率在指定播送時段合計至少應達25%,其中針對戲劇、 綜藝、電影(包含紀錄片)等三類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晚間8點至10點間;兒童節目則另訂指定播送時段為晚間5點至7點間,以維護兒童收視權益。針對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均一律要求新播率應達40%,促使業者積極製播、開創新節目呈現。
另外針對「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NCC今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在一週左右正式對外發布。NCC說明,這次修正的內容朝「齊一管制」、「刪除實務操作疑義」及「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之方向訂定。
在「齊一管制」方面,考量「廣電法」及「衛廣法」針對置入性行銷之規範內容不一致,因此透過該辦法將管制齊一化,包括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及接受冠名贊助;另外,節目播送前後,應明顯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如有違反,均適用節目與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在「刪除實務操作疑義」方面,將取消舊有暫行規範,包括對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5%、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25%、呈現識別標識之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5%、每次呈現識別標識之時間不得超過5秒鐘等限制,規定大幅放寬,使節目表現更能發揮創意。
在「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方面,為讓本國自製節目能有更多活水挹注,提升節目品質,該辦法規定電視事業於每日「黃金時段」晚間8時至10時,播送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盼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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