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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彰銀爭奪戰 台新金勝少輸多 還輸近1億裁判費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4/27 15:4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台新金控豪砸1.1億元與財政部打官司爭奪彰化銀行經營權,以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宣判的結果來說,台新金控勝少輸多,拿不回彰銀經營權,「贏了面子,輸了裡子」還要負擔7/8裁判費9716萬元。本案仍可上訴,且判決留下伏筆,台新金可決戰今年6月彰銀董事會改選,有望奪回彰銀經營權。

法院今天宣判結果有三個重點。首先對於台新金控要求財政部要履行94年招標投資彰化銀行時,承諾會支持得標者(即台新金)永久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法院判決台新金一部分勝訴。

台新金部分勝訴,但要不回經營權

台新金勝訴部分是「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意指,只要財政部不妨礙台新金參與彰銀董事席位競選,憑股權實力誰拿到過半董事會席次,誰就有經營權。

此判決套用在發生爭議的103年彰銀董事會選舉,就是指雙方各憑實力,誰拿到半過數董事席位誰就有彰銀經營權,財政部沒有義務「協助」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因此,財政部在這次董事席位舉結合公股拿下過半董事席位,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做法沒有違約。

法院還認定,財政部支持得標者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的承諾屬於一次性契約,財政部已經在94年做到。據此,台新金雖然部分勝訴,仍要不回彰銀經營權。

這個判決也留下伏筆,台新金可以在今年6月彰銀董事會改選,再以最大股東身分出代表參與董事會改選,有機會奪回彰銀經營權。

官司裁判費1.1億元

其次,台新金控當初要求如果財政部不歸還彰銀經營權,則賠償損失165億5800萬元,還預繳逾1億1104 萬元的天價裁判費,創司法案件最高裁判費紀錄。法院判決表示,既然財政部沒有違約,毋需賠償,駁回。

第三,台新金要負擔7/8裁判費,依1億1104 萬元裁判費計算,台新金要支付9716萬元。如果台新金要上訴,且求償金額不變,二審裁判費也要1億1000餘萬元。打官司要錢,這種官司只有金控財團才打得起。

本案是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銀行合併的指標性案件,當年彰銀因呆帳太多欲引民間資金投資改善體質。94年間台新金投入326.68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後,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

直到103年12月8日彰化銀行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公股股權取得過半席次,引發大股東台新金不滿,提起訴訟要求財政部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否則應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鉅額損失165億元。

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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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財政部#彰化銀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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