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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送「退中國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內政部:明未辦理應予解職

記者 劉庭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02 19:15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2 19:15
陸配李貞秀受領當選證書。(圖/民眾黨提供)
陸配李貞秀受領當選證書。(圖/民眾黨提供)

民眾黨備位立委李貞秀將於明(3)日宣誓就職,但其陸配身分面臨法規挑戰,依《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其他國籍,並於就職一年內完成放棄;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今(2)日透露,李貞秀已按照台灣規範,到中國申請放棄國籍,但現階段沒人能完成放棄。對此,內政部表示,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內政部也於今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

內政部:到職前未辦放棄中國國籍 立法院即應解職

內政部今天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 10 年之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之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於今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該黨黨團主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已申請放棄國籍,內政部再於同日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
 


國會朝野攻防

#民眾黨#李貞秀#陳智菡#中國大陸#陸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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