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飼主棄養構成要件並提高罰鍰額度為10至100萬,在強化動物保護嚇阻虐待動物部分,草案提高重大虐待行為之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農業部5面向修《動保法》
農業部表示,本次修法以「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五大面向推動,計修正27條。在飼主責任方面,農業部指出,草案明確飼主棄養構成要件並提高罰鍰額度為10至100萬,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並強化犬、貓絕育規範,將免絕育由申報制調整為申請制,以落實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動物收容管理方面,修法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以確保收容品質並保障動物善終權益。
農業部說明,於寵物產業管理部分,條文強化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對商用犬、貓之源頭與流向管理,並提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者之罰鍰,以促進產業透明化與合法化。另為提升執法效率,草案增訂動物保護檢查員行政調查權限,建立即時處置機制,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採取扣留動物、進入動物所在公私場所等行動,以即時防止危害發生。
修法明確寵物安樂死「重病無法治癒」規定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長江文全說明,現行條文是收容所動物在獸醫師的確認下可以安樂死,包括三種情形,第一是有法定傳染病;第二是重病無法治癒;第三則是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或衛生。江文全表示,這幾個名詞在現行條文裡面有模糊空間,所以這一次修正,尤其是把「重病無法治癒」部分,進一步將文字明確,這次修正的文字為,生理狀況下已經無法達到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