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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維持交保!他白話翻「北院理由」 網:非法律人看懂了

實習編輯 黃宇辰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9/16 18:05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16 20:11
針對北院裁定柯文哲的八點理由,翟本喬以「白話文」翻譯這八點。(圖/TVBS資料畫面、翻攝自翟本喬臉書)
針對北院裁定柯文哲的八點理由,翟本喬以「白話文」翻譯這八點。(圖/TVBS資料畫面、翻攝自翟本喬臉書)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本月5日裁定以7000萬元交保,經北檢抗告成功、高院12日發回北院更裁,昨(15)日再度開羈押庭,北院「維持裁定」,以原交保金交保。對此,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在臉書發文,針對北院裁定的理由翻成白話文解釋;貼文一出,引來大批網友回覆,「太有才了」!


翟本喬「白話翻譯」北院裁定的八點理由


針對北院裁定的理由,翟本喬發文用以「白話文」翻譯八點,第一,我之前的裁定,檢察官提出一些理由表示不服,高院也沒有直接認定我錯,只是要求我把理由說得更清楚。第二,要不要羈押,是法院依法決定的,不是檢察官想押就能押。第三,京華城案去問了這麼多證人,重要的都問完了,公益侵占案也有在問了。第四,還沒問的證人都有筆錄與物證,能不能用,我會決定。第五,7月那次我決定延押,但9月這次時空背景不同了,怎麼可以說上次有押這次就要再押?又多問了這麼多證人,我又不是沒在做事。第六,柯文哲又不是家裡錢多到淹出來,7000萬很吃力了,不必再加錢。第七,證人那麼多,你說都不能接觸,實在不合理,所以只有還沒傳喚的不能接觸。第八,其他不變,不要再囉唆了。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回覆,「看完很快地消化完」、「很白話」、「感謝老師白話文」、「老師太有才」、「翻的比AI還準確」、「非法律人看懂了」。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全文


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

貳、理由摘要

一、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准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下同)七千萬元保證金後,被告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本院另補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而為裁定。
 

二、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應曉薇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三、本院於114年7月21日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114年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本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本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四、綜觀全案卷證,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五、本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本院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2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六、其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均同前次裁定。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受命法官許芳瑜

肆、本案得抗告。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原本不一致者,以裁定原本內容為準。


翟本喬臉書貼文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柯文哲遭判刑

#民眾黨#柯文哲#7000萬元#翟本喬#北檢#高院#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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