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男童剴剴遭凌虐致死案,引發全國憤怒,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草案,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傳送攝錄影音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雲端系統儲存;托育人員若涉身心虐待、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最重可處行為人60萬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所屬托育機構名稱,另外,機構若遭罰仍未改善,最重可廢止設立許可。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該法共有6章78條,聚焦在整體托育服務制度的完善建構,共包括五大重點,首先,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專法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再者,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專法明訂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
因應家長需求,專法明定要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提供家長多元選擇;另也要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以回應家長期待,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該法也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根據草案,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傳送攝錄影音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雲端系統儲存。托育人員若涉身心虐待、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為,處行為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如違反情節重大或經三次處罰仍未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為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方式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