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等案,檢方26日依違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等4大罪起訴,求重刑28年6月,引發政壇熱議。政治人物疑涉貪案件頻傳,從古至今社會不斷期待政治人物最低標準就是「清廉」,不過數十年來也一再傳出政治人物涉貪,甚至遭法院判刑。《TVBS新聞網》整理過去幾起政治人物涉貪後遭判刑的重大案例,帶您一起了解。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
案情: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辦理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與妻舅簡瑞祺等人向包商收取回扣。民國101年11月間,檢調人員於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茶葉罐,翌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李朝卿。
求刑內容:李朝卿藉工程收取回扣,其中17罪定讞,另犯94罪中有4罪獲更二審判無罪,90罪經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累計逾400年。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
案情:涉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政治獻金侵占、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案。
求刑內容:求刑28年6月,褫奪公權10年,涉案金流9371萬元。
現況:合議庭裁定,以3千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前總統陳水扁
案情:陳水扁卸任後涉入的十多個案件,其中已判決定讞的4案,包括龍潭購地3億元收賄案、龍潭購地3億元洗錢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1千萬元買官收賄案及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2億元受賄案,遭判合併執行20年徒刑。
求刑內容:陳水扁卸任後,因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二次金改等案,在2008年11月12日遭羈押,事後被依貪污、洗錢等罪判刑20年確定,2010年12月入監,接著2013年4月19日又轉到台中監獄附設培德監獄服刑,然而執行至2015年1月5日時,他因精神疾病與腦部病變,獲准保外醫治出監,前提是必須遵守台中監獄函令「不進競選會場、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的5不原則。
現況:2015年1月保外就醫後,台中監獄每3個月要評估是否准許展延,至今已形同「無限期」保外就醫。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
案情: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及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被桃園地檢署起訴,檢方指控他收受賄款500萬元且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桃院27日晚間9時30分開移審庭審理,28日凌晨約1時30分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
求刑內容: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及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被桃園地檢署起訴,檢方指控他收受賄款500萬元且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現況: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8個月。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
案情:台北市議會「三連霸」國民黨籍議員陳重文涉台智光弊案,被控利用議會質詢,替台智光公司施壓,圖利321萬。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仍可上訴。
求刑內容: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仍可上訴。
現況:10月1號聲請具保停押獲准。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
案情:顏寬恒涉及詐領助理費、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台中地院依貪污罪判7年10月、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
求刑內容: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與詐領助理費等案,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有很強的證據構成貪污」判貪污罪7年10月、偽造文書6月、竊占國土無罪,可上訴。
現況:現任立委。內政部表示,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新竹市長高虹安
案情: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等4人為增加零用金,低薪高報詐領12萬餘元,依貪污等罪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求刑內容:高虹安被控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擔任立委期間,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或追徵。
現況:內政部表示,因高虹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案情: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林益世在2012年間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
求刑內容: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高等法院二審改將林益世加重改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21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林益世收取6300萬元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4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3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林益世均不服更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目前在高院更二審中。
現況:林益世2018年9月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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