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與詐領助理費等案,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有很強的證據構成貪污」今天判貪污罪7年10月、偽造文書6月、竊占國土無罪,可上訴。
台中地院上午宣判,顏寬恒等被告皆未出庭聽判,審判長劉柏駿當庭宣判,顏寬恒犯貪污罪處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林進福貪污罪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侵占國土無罪。
另外,張于廷犯偽造文書罪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顏仁賢犯竊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陳麗凌無罪。沒收犯罪所得部分,顏寬恒、林進福共同沒收新台幣104萬4976元,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顏寬恒與林進福涉犯貪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主要是依據於林進福的苑裡營造有限公司相關帳戶資料,由林妻記帳顯示出某一筆款項,記帳部分寫「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明細清楚記錄代收立法院薪資民國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
李進清說,這筆錢的部分等於是林進福代收代付,用在顏寬恒的相關支出上「所以這是一個很強的證據」,這筆錢並不是林進福擔任助理所可以使用的錢,林進福只是代為收受,而用來支用顏寬恒的其他支出。
李進清指出,合議庭審酌顏寬恒身為國家重要職務,對於助理薪資不可貪圖國家款項,被告利用私人之便,將友人充為助理,藉領取的款項供私人所用確實不可取,所以依法處適當量刑。
至於顏寬恒竊占部分判無罪,李進清說明,顏寬恒確實有付相關的租金,並考量相關使用性質,竊占部分不能認定有占為完全自己所有的意圖,所以這部分依照構成要件,認定是無罪的。偽造文書部分,經卷證資料比對,認定為假買賣,因此構成有罪。
對於顏寬恒一審宣判是否影響職權,李進清表示,全案目前為一審宣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法規,並未規定立委一審判刑必須解除職務,待三審判刑確定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應褫奪公權時,顏寬恒才會被解職。
依據檢方起訴書,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豪宅,涉嫌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選舉期間遭告發後,顏寬恒、建設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女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與顏寬恒妻陳麗凌、顏寬恒胞弟顏能賢購買所涉及土地及建物,這部分涉及偽造文書。
此外,檢方偵辦時發現,顏寬恒疑似用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全案112年4月間依竊占、偽造文書與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顏寬恒等人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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