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顏寬恒任職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詐領金額108萬多元,今(26)日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貪污罪、偽造文書罪成立,顏寬恒更因貪污罪被判7年10月。內政部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該條停職規定;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台中地檢署表示,國民黨立委顏寬恒任職立委期間,聘請林進福為其公費助理,領月薪4萬元,被查出從2018年1月到2020年1月,這筆助理費被用在私人支出,如車款代付費用、住宅費用等,詐領金額108萬多元。今天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表示,顏寬恒、林進福偽造文書6個月,可易科罰金;貪污罪則各判7年10月跟7年8月,以及褫奪公權3年、2年。另顏寬恒涉貪的108萬部分需沒收。至於傾占國土部分,顏寬恒夫妻皆無罪。
對此',內政部今天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而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提到,顏寬恒係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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