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嫂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所犯的洗錢罪,高院更二審判處2年,去年4月最高法院撤銷有罪部分,發回更審。更三審去年7月開庭時,吳淑珍就拿「確診」請假,之後委由律師向合議庭表達因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聲請停止審判。高院合議庭根據高雄長庚診斷證明,5月29日裁准。
吳淑珍聲請停審主張,多年來她因頸椎、胸椎損傷導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等,近年又因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為她的病情,導致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為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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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說,因低血壓休克、無脈搏性休克、昏迷不只頻繁且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足徵她因疾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之行使,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為此聲請准予停止審判。
合議庭認為,2022年6月14日至20日,吳淑珍於高雄長庚住院治療,出院後經追蹤治療至2023年6月30日,診斷結果包括COVID-19病毒感染、左下肺痰液蓄積及少量肋膜積水、低血鈉、低血鉀、低血磷、低鋅、泌尿道感染及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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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函詢醫院吳淑珍的後續病況,發現她在2023年6月30日後未再至醫院就診,由醫師居家探視。醫師表示,吳淑珍的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的情況依然存在,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其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為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依據高雄長庚的診斷證明,認吳淑珍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聲請停審有理由,裁准在她能到庭前停止審判。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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