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涉及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獲准入外役監服刑,引發基層員警反彈與社會譁然。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針對各界高度關注的外役監遴選條件,現行條文規定,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是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三讀條文修正條文明定,需受徒刑的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讀條文規範也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不過,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回籠條款」,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包括: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另外,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的基準有所不足。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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