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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騷擾防治法》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延長申訴期

記者 黃宣尹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7/31 12:55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31 12:55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因應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等性騷擾案件不斷爆出,「#MeToo」事件愈演愈烈。政院著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補漏。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刑期1/2,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部分也從現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另外,明定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份資訊,違者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未改正者得以按次處罰。

立法院。(圖/TVBS)

 
三讀條文明定,性騷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對他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一般性騷則為1萬元以上、10萬元。

在落實被害人資訊保密上,三讀條文規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條文也設下揭露被害人身份但書,若經成年當事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

 
另外,在申訴期限上,三讀條文明定,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事件發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被害者為未成年時,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在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上,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2分之1,健全各機關防制組織。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在《性騷擾防治法》三讀後發表感言表示,這次修法,延長了性騷擾的申訴期限,要求主管機關必須提供被害人服務,並且,將性騷擾的認定,從警政移轉到社政機關,希望當制度建立,被害人就不需要再被迫在輿論的法庭中接受審判,尋求他想要的正義。

范雲說,「修法不是 #MeToo 運動的結束,反而是新一波改革的開始,也是新一波性別運動的開始」,文化的改變,才是真正困難之事,如何改變過去縱容加害人的文化,真正在校園、職場、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才能真正從源頭接住被害人,這是MeToo 的下一步,也是台灣社會的集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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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立院#三讀##Me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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