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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來台遭電死!法官認「中華民國國民」國賠463萬 陸委會回應

編輯 陳怡伶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2/18 08:03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18 12:45
陸男來台遭電死,高雄地院判處國賠463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陸男來台遭電死,高雄地院判處國賠463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大陸一名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怎料行經高雄時遭漏電路燈電死。高雄地院認定,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依《國賠法》賠償死者家屬463萬元。由於「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說法引來爭議,對此陸委會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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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來自大陸的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時突然下起大雨,他將單車靠在大功路段一處路燈旁,卻遭到漏電的路燈猛電,導致「電擊性休克」活活電死。

陸男來台騎單車環島,被路燈電死。(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家屬跨海來台求償國賠1165萬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工務局養工處有過失,且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最終判處養工處須賠錢家人4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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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須判定國賠的說法,引來不少網友撻伐。對此,陸委會昨(17日)緊急澄清,陸委會函復高雄地方法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路燈漏電,導致陸男慘死。(示意圖,與本文無關/TVBS資料畫面)

陸委會進一步指出,陸委會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本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內容與修法精神。惟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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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由於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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