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風波持續延燒,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4)日再揭露指《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在今年7月NCC外部審查結束後,曾傳訊息給大股東,內容提到因為外部審查委員陳依玫「鬧場」,才沒能投票。對此,陳依玫晚間發出聲明,強調當時是善盡詢問職責,且案件是經過所有委員討論、評分,並非一人鬧場就不能投票,她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今年1月《鏡電視》取得執照,但在申設期間黨政高層介入等傳言不斷,陳椒華日前公布股東會錄音檔,指裴偉要求府院施壓NCC,陳椒華今日再揭露,指NCC在今年7月16日召開「申設換照諮詢會議」,會議內容本應保密,但裴偉卻當天晚上就已知情,當晚裴偉就以LINE告知大股東說「今天沒投票,補完資料才投,因為(外部審查委員)陳依玫鬧場」、「已經將情況向府院抱怨,要他們給NCC壓力」。陳椒華要求NCC應徹查是否有人洩密,並交由檢調偵辦。
由於內容提及外部審查委員陳依玫「鬧場」,陳依玫晚間發出聲明,內容指出,頻道申設外部諮詢工作雖然並不是正職,但她也是戰戰兢兢、全力以赴,若受審案件有疑慮,她也會善盡詢問,當然也會提供機會讓當事人解釋、說明。
陳依玫也澄清,外部審議會議為了公正、專業,除了由多位專家組成,審議的意見也要保密,而自己僅僅是其中的一員,在審查過程中,是經過所有人討論後再進行各自的心證及評分,並非是一人鬧場就能否決或阻止投票。此外,陳依玫也強調,無論是出於誤解或故意,在此案中「對外提供不實訊息並違法毀謗本人者,本人深表遺憾」,除了嚴正聲明澄清以外,也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陳依玫聲明全文如下:
頻道申設外部諮詢工作,雖非正式公職,然涉國家名器之神聖,本人戰戰兢兢審慎判斷戮力以赴,就該受審案件有疑義之處,善盡詢問職責,也提供當事人釋疑與說明的機會,這是每一位審議委員應盡的義務。況且,外部審議會議係由大量之專家組成,本人僅為其中一員;待該案件經充分釐清與討論後,再由全體外部委員進行各自之心證與評分,此均係正當與正常程序;再者,審議機制行之有年,不論是審議意見的保密,以一定數量的審議委員共同組成,都是為了維護審議機制的相對公正專業,並無一人鬧場一人否決的可能性。
不論是出於誤解或者故意,在個案審議過程中,對外提供不實訊息並違法毀謗本人者,本人深表遺憾,未免以訛傳訛,並造成對審議機制專業空間的傷害,本人有必要特此嚴正聲明,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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