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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試用期不適任者考核予以不及格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5/10 12:2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5/10 12:29
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TVBS資料畫面)
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TVBS資料畫面)

為使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吸納更多優秀人才,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期盼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另新增試用人員若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同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

原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三讀條文明定,若雙重國籍者,因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於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此外,三讀條文增訂,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

為落實懲處處分,淘汰不適任人員,三讀條文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任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納入明文規範,以及增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相關文字,修正成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本案在完成三讀後,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上台發言。(圖/翻攝自國會議事轉播頻道)

另外,原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一第一項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將「復職」二字修正為「回職復薪」。
 

本案在完成三讀後,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上台發言,他表示,此次修法明定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等限制規定,保障公務員的相關權益,本次的條文同時修正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與分發事項,以及取得高一等的官任用的資格規定,加強保障公務人員任用、升遷與權益,「我想大家對公務人員的任用非常關心,期許在今天通過了以後,公務人員能更勇於任事,為國家人民服務,海納百川用人唯才、勇於任事、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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