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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等校調漲學雜費案 法院命教育部准基本調幅


發佈時間:2021/06/30 14:49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30 14:49
(圖/翻攝自世新大學臉書)
(圖/翻攝自世新大學臉書)

世新、中原及實踐大學調漲107年學士學雜費,遭教育部否准而興訟。法院認定,教育部未給3校補充說明機會,判3校勝訴,教育部依判決見解就3校情形裁量核准基本調幅。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本件爭議3校的107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漲部分,雖然3校當時已依未調漲收取完畢,事實上已無從再向學生收取差額,但考量學雜費收取具有每學年反覆發生的特性等,本件仍有訴訟實益。

 

全案緣於,世新、中原及實踐大學辦理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審議基準,經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後決議調漲日間學士班學雜費,調幅分別為2.5%、3.6%、2.5%,於107年5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教育部同年6月底經審議認定,基本調幅為1.85%,前1學年度未調整者,調幅上限為2.29%,分別否准3校申請,並告知不通過理由包含公開說明會辦理形式應更加開放透明、會議記錄過於簡略、調漲經費的支用項目未臻妥適、助學計畫內容不夠具體等。

3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大學的學雜費收取應屬大學自治範圍,國家就此所為監督,須符合憲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本件教育部裁量權限,應以審議基準審查財務狀況、助學機制、辦學綜合成效等,申請校方若符合,得視各校具體情形,在其公告的基本調幅範圍內核准調整幅度。

法院指出,教育部否准理由所稱「未臻妥適」、「應更加開放透明」、「不夠具體」、「過於簡略」等,未指明具體情事,並不明確,且既然認為3校學雜費使用情況及調整理由有說明不足之處,未給3校補充說明機會,直接否准申請,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法院表示,事實上3校於提出申請前,已依規定,將相關資訊於研議期間公告,並公開校內決策方式、研議過程,及舉辦公開溝通說明會與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且教育部初審查核也認定3校的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成效指標均符合審議基準要求。

合議庭指出,教育部就算認為3校有增購教學軟硬體設備、充實師資專案等不妥適或不合理的情形,這也只是申請調整學雜費其中一部分,這可分別認定與處理,卻將申請全部否准,使3校調整幅度均為0(即不得為任何調漲),有裁量怠惰之虞。

法院日前認定3校主張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3校勝訴,教育部須依本判決法律見解,就3校107學年度日間學制學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校情形裁量核准基本調幅。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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