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動保法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第22條之1,原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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