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說,為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台設辦事處,30多年來首度修正作業要點,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也刪除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但大陸地區相關組織仍不得來台設點。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台灣設置辦事處的層級,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的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內政部說,為提升國際組織來台意願,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另外,新增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也是首度正式開放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台設立聯絡據點。
內政部表示,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都不得來台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也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法規鬆綁,預期可有效吸引外國或港澳民間機構團體來台設置據點,有利拓展國際空間,增進實務外交效益,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的有利條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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