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今天修正放寬申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
內政部表示,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今天的部務會報中,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
以桃園市為例,民國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新台幣3萬8203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8203元就可申請。
另以台南市為例,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3260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4322元就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這項放寬規定將從111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現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中,對於貸款年限及寬限期都有限制,即便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貸款年限或寬限期,都因現行規定而無法配合辦理。
內政部說,考量貸款利息補貼時間較長,可能有民眾因無法維持原工作收入,影響還款能力。因此,這次也修正放寬貸款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如有展延寬限期需求,展延期限也授權承貸金融機構決定是否同意。
內政部指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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