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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罰陸抽砂船越界盜採 內政部:捍衛藍色國土


發佈時間:2020/12/30 17:36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30 17:36
立法院會修法,違法越界抽砂最高可處7年。(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修法,違法越界抽砂最高可處7年。(圖/中央社)

為打擊中國抽砂船越界盜採海砂,立法院會今天通過修法,加重刑度及罰金。內政部說,修法加重刑度,還能解決當前沒收犯罪工具處置的問題,展現政府捍衛藍色國土的決心及意志。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為有效解決非本國籍抽砂船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盜採砂石的不法行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簡稱專經法)第18條,加重違法越界抽砂刑度,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大陸籍抽砂船在金門、馬祖海域及台灣淺堆非法抽砂問題嚴重,行政院分別指示經濟部、內政部同步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專經法第18條規定,前者適用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告的禁止及限制水域(金門、馬祖地區)、內水及領海;後者則適用專屬經濟海域(台灣淺堆)及大陸礁層。針對在這些海域範圍盜採砂石行為,加重其刑度及罰金,嚴懲不法分子,以收嚇阻之效。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因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因素,因此一併修法增訂,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地方檢察署也可視具體個案中,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內政部強調,大陸籍抽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嚴重,不僅惡化海洋地形環境,造成自然生態浩劫,損及漁民生計,也衝擊台灣周邊海域航行安全。

內政部說,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委一致支持,迅速通過這次修法,未來可望藉由加重刑度、嚴懲不法,同時,也能解決當前沒收犯罪工具處置的問題,展現政府捍衛藍色國土的決心及意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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