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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陸船越界採砂 立院三讀最高可關7年罰1億


發佈時間:2020/12/30 16:29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30 16:29
陸抽砂船越界盜採砂石事件頻傳。(圖/TVBS資料畫面)
陸抽砂船越界盜採砂石事件頻傳。(圖/TVBS資料畫面)

打擊中國採砂船越界盜採海砂,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來違法採取砂石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近年中國抽砂船越界盜採砂石事件頻繁發生,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對此,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兩案均三讀修正通過。

 

原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原條文並未規定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以及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的部分,原僅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未來供非法採取土石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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