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過關,成為首位被罷免的直轄市長,依法最晚12日解除市長職務,且未來4年不得再參選高雄市長;由於韓國瑜所遺任期超過2年,依法最晚要在9月12日前補選。
韓國瑜去職後,由於其所遺留任期超過2年,依法必須在3個月內補選,依此推算,補選最晚要在9月12日前完成,期間高雄市長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補選完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第92條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根據中選會規劃,將於12日前審定韓國瑜罷免案投票結果並公告,也就是,韓國瑜的市長職務最晚將於12日被解除,且未來4年內不得參選高雄市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也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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