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週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企業夥伴專場」之爭,兩廳院指出:該演出係由「兩廳院公共溝通部」與「中華開發」洽談,係屬「未售票」企業專場,且邀演是由「中華開發」與俄羅斯波修瓦芭蕾舞團「自行」談妥。去年(2018)10月「企業提案」時,(企業)原本詢問兩廳院能否辦理,不過兩廳院沒有經費也無檔期;(去年)11月再經評估與討論後,定案由「企業(中華開發)舉辦專場」,除了場租35萬,在合約內容裡,兩廳院也載明將花掉多少人力、行政執行費等事項報價給對方(中華開發),再加上數百萬場館經營贊助,共計超過千萬元左右,「對於兩廳院的收入如注入了活水」。
「只租場、企業自己辦、未售票」的「企業夥伴專場」,其中有無營業稅及娛樂稅疑義?當所有申請在國表藝轄下場館演出的單位,均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之規定:「1、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2、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完成相關稅務處理時,原本應「購票包場」的企業,一轉為「只租場、自己辦、不賣票」的企業,結果在一樣可滿足全場「企業特邀貴賓」需求的同時,中間少掉的那道「檻」,是否就是營業稅及娛樂稅?
經查,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開發金控)係成立於2001年,旗下主要子公司包括:中國人壽、凱基銀行、凱基證券及中華開發資本,為一佈局亞洲之區域型「金融」機構。準此,由「企業(中華開發)舉辦專場」,顯不適用「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規定。
再查,中華開發下設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設若本次「企業夥伴專場」係由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代表」企業母體 - 中華開發與兩廳院簽約,因此符合「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規定,然而,「有對價關係之捐贈,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就此,依兩廳院所稱:合約內容超過千萬元左右,「對於兩廳院的收入如注入了活水」,究竟指的是業務收入?捐贈收入?亦或兩者並存?其中有無矛盾?
最後,依外籍人士申報所得規定: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各單位於申報所得時,對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4,650元(基本工資之1.5倍)者,應扣繳18%稅額;未超過34,650元者,則應扣繳6%稅額。依兩廳院自陳:本次「企業夥伴專場」既是由「中華開發」與俄羅斯波修瓦芭蕾舞團自行談妥,沒有第三方涉入(例:兩廳院、經紀公司),則「引入外國表演藝術團體」之業務,是否在「中華開發」營利登記範圍之內?「中華開發」又是否依循了上揭稅法規定,如實申報外籍人士所得稅?凡此,俱應是深值各方學習的案例,國表藝中心應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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