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刪除「易以拘留」相關規定,避免行為人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現行社維法規定,若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自行憲前就已經公布施行的違警罰法,已有通盤檢討的必要,其中關於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以拘留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也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民進黨提案也指出,社維法涉及罰鍰的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維人權。
但內政部認為,分期繳納的規定能使經濟能力不佳,或具有其他不能及時完納原因的義務人獲得一定寬限期,賦予警察機關一定裁量權限,應能舒緩政府與輕微違規人民間的緊張關係。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刪除社維法第20條第3、4項,關於易以拘留的相關條文,只保留條文中被處罰人若因經濟能力不佳,可「分期繳納」罰鍰的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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