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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食安法修正案 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


發佈時間:2018/12/20 14:39
最後更新時間:2018/12/20 14:39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未來若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新北市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朱姓負責人一審被判刑一年,二審改判無罪。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也與食品用洗潔劑特性不符,朱男行為時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改判朱男、淦成企業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初審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今天受訪時表示,衛福部在2016年就定出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為提升其法律位階,將加工助劑的定義及限定用途納入食安法,明定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

他也說,法令並特別規定加工助劑的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狀況,若未來違反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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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初審#加工助劑#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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