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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申報扶養吵破頭?4大認定原則不用搶 省稅NG行為注意

作者 今周刊
發佈時間:2025/05/08 17:26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08 17:26
申報扶養親屬是常見的家庭紛爭之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申報扶養親屬是常見的家庭紛爭之一。(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你報稅了嗎?2025報稅已經開始了,今年的報稅時間自5/1至6/30止。然而民眾在整理綜所稅資料的同時,對於誰來申報扶養父母、直系尊親屬,有時候難免會有導致家庭失和的情況發生。對此,財政部日前訂定原則,認定順序以「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為優先、扶養者協議、受監護宣告者由監護人列報、若都不是前3種情況的話,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此外,不少人將已成年但失業在家,或是放無薪假的兄弟姊妹及子女,以「無謀生能力」為理由,列報為扶養親屬。財政部指出,「無謀生能力」並不包括失業或放無薪假,必須特別注意這些報稅NG行為。

 

5月報稅季到了,兄弟姊妹在為了誰要申報扶養父母時,常常會吵破頭,有的甚至都沒協調好就直接申報,造成重複申報的情況,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認定標準。

財政部表示,當兩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依下列順序認定可列報者:1、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2、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3、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4、無法依前3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財政部曝11項「扶養事實」認定

至於什麼是「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財政部指出,可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共計11項,包括:1、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2、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3、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4、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5、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6、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第7至第11項為:7、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8、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9、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10、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11、其他扶養事實。

「無謀生能力」定義?財政部說明

此外,在報稅時,不少人將已成年但失業在家,或是放無薪假的兄弟姊妹及子女,以「無謀生能力」為理由,列報為扶養親屬。財政部指出,「無謀生能力」並不包括失業或放無薪假,必須特別注意這些報稅NG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之免稅額新台幣9萬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主張胞兄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第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第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胞兄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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