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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兄在租處輕生…凶宅賤賣男被求償 房東:凶靈冒犯胎神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9/11 17:24
最後更新時間:2018/09/11 17:25
一對母子在租屋處燒炭身亡,懷孕房東事後將房子賤賣,並以凶靈冒犯胎神為由,向對方家屬求償。(示意圖/TVBS)
一對母子在租屋處燒炭身亡,懷孕房東事後將房子賤賣,並以凶靈冒犯胎神為由,向對方家屬求償。(示意圖/TVBS)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在桃園市向一名陳姓女子承租房子,但林男本人並未入住,實際入住的是母親和哥哥。不料2人入住3個月後,卻在屋內燒炭輕生,陳女當時懷有身孕,擔心凶靈會冒犯胎神,因此認賠出售房子,事後並向林男求償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並無實質毀損或滅失,林男也非侵權者,判決陳女敗訴。

檢警調查,陳女在去年4月花了770萬置產,之後將房子租給林男,但實際上林男的母親和哥哥入住。不料去年7月25日,母親和哥哥卻在屋內燒炭輕生,她主張當初是為了慶祝懷孕,以及未來給子女有棲身之所,才會貸款買下該屋。但現在卻變成凶宅,擔心凶宅對胎兒有不良影響,最後以535萬售出,大虧235萬。

 

陳女還說,自己事後還辦法事超渡,並且整理屋子除去異味,扣除先前的押金後,對方還尚欠電費656元。陳女另求償精神損失,總計265萬元。對此林男則提出租約並無「防輕生條款」,主張陳女房價損失是她個人賤賣所致。

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的母親和胞兄雖然在屋內燒炭身亡,但房屋本身並無損壞或功能損失,且凶宅造成的房屋貶損,並非具體或是人為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陳女的房屋所有權並未受損,林男也非實質侵權者,這與損害賠償的要件不符,因此駁回陳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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