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宏基2014年持刀刺死前妻,並擄走6歲長女燒炭,導致無辜小生命死亡,二審時還當庭對前妻娘家嗆聲,2016年遭判死刑定讞,今(31日) 槍決伏法,而這也是蔡政府上任後首度執行死刑。據悉,最高法院當年判處李男死刑定讞時,就曾開宗明義列出6大理由,強調「殺一人不會被判死刑」的想法是錯誤觀念。
據了解,死囚李宏基當年因家暴被判刑入獄,出獄後對陳姓妻子訴請離婚、聲請保護令懷恨在心,竟趁前妻送女兒到幼稚園途中,當眾刺死對方,並帶走6歲長女企圖輕生,導致女兒在2個月後不治身亡,他自己則撿回一命。李男在一審逃過死刑判決,遭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時殺害女兒部分遭法官改判死刑。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仍處李宏基死刑定讞,並公布6項判決理由,其中第1條便開宗明義強調,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然而許多國人仍心存「殺人不會死」、「只殺一人,不會被處死」等心態,實屬錯誤觀念。
最高法院列舉6大判死理由如下: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2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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