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方傳出重大違紀事件,曾參加雪梨奧運奪得跆拳道銅牌的女警官紀淑如,被警政署的督察發現,民國106年她在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所長任內,記嘉獎高達844支,明顯過於浮濫。經查是以脅迫方式要求各業務單位給予高額獎度,最後撤銷608支嘉獎,將仁武分局長李金龍、紀淑如各記過2次。
警政署發現,紀淑如光是民國106年就記嘉獎844次,明顯違反常理,主動查辦,才知紀淑如假借分局長名義,暗示各配合業務單位,必須給予高額獎度,否則就向分局長投訴該單位不配合,調查時紀淑如推諉卸責,違紀行為重大且明確,記過2次,且要考核是否適任現職。
與紀淑如配合的高階員警分局長李金龍,則在開會時主動要求各業務承辦人員必須對於紀提出的報獎給予同意,並從優處理,影響到其他同仁升遷與調任的權益,導致同仁對此議論紛紛,制度紊亂,同樣記過2次。
另有基層員警詹超評、謝全悅、劉佳和等3人,因協助辦理業務,但因沒有能力改變業務主管或分局長的指令,還有人因不願配合被刁難,或自行請調他地的情況,認定免追究行政責任。
員警張裕弘、陳子文2人,則是明知違反獎勵規定,仍配合辦理,各記申誡1次;警官鍾睿賢、方正文、徐志宏、呂龍祺等4人,身為主管,卻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下指令照辦,嚴重影響警界公平與升遷制度,各記申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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