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雲林縣一名狼父性侵3名稚女306次,二審遭重判2350年,合併執行25年,之前一審也被判30年徒刑,至今卻依然到處趴趴走,從頭到尾都未被羈押,成了街坊鄰居安全的隱憂,完全違背人民對「重罪羈押」的期待,一旦要犯脫逃,或趁隙再犯,司法系統難辭其咎。
最令外界不解的是,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修法進度陷入牛步,好不容易才把法案送進立法院,卻在法案中制定遭判2年以上之罪,由法官審酌決定是否羈押,與現有制度幾乎沒有差別,防逃機制改革已淪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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